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2-01 点击数:

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皖办发〔2014〕24号)、《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066号)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来学院检查指导工作、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出席会议、教学科研合作、学术交流、人才引进、产学研合作、毕业生招录等公务活动接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二级院部(以下统称“接待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四条学院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费用开支标准。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学院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函包括邀请函、工作联系函、会议通知等,下同),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根据接待对象公函中公务活动的内容、行程、人员和相关事项做好接待工作。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同城不得接待。

第六条学院公务接待本着“谁接待、谁负责”的要求,按照统一协调、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不得层层陪同。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不得将因休假、探亲、旅游等来院开展的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来访人员负担的费用。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八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省部级领导、院士等国内外知名专家来访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宿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除工作需要外,本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不安排住宿用房。

第九条公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根据接待对象的人数,按照规定标准安排自助餐或者桌餐,以家常菜为主,不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 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外事、招商活动除外)。

第十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工作餐用餐标准,用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200元/人·天。省财政厅修订公务接待用餐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充分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从学院车辆租赁服务单位租用车辆,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优先利用学院内部会议场所保障接待对象会议需要,确需租赁会议室的,按方便、节俭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实行事前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接待单位根据接待对象公函填写《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公务接待(工作餐)审批单》,由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工作餐费用执行“四单合一”报销制度。接待单位凭接待对象公函、《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公务接待(工作餐)审批单》、餐饮发票、原始菜单等,按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严格公务接待费用报销管理。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严禁将多次公务接待费用打包合并报销或将一次接待费用拆分报销,超过接待标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涉及住宿费、交通费报销的,接待单位须说明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职称)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按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公务接待报销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或对公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因国际交流与合作来学院参加活动的外宾接待,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学院财务处应加强公务接待费用核算,如实准确反映各接待单位公务接待费用支出。

第二十二条学院办公室、审计、监察、财务等部门应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接待标准执行情况、接待经费支出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公务接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处、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院办字〔2019〕30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公务接待(工作餐)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