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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院学字〔2019〕117号

关于印发《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院部、中心: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修订《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财贸职业学院

2019年8月16日


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118号)、《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认定机构及职责

1.高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设立学院、学生资助部门、二级学院、班级四级认定工作组织,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学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监察审计处、学生处、财务处、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生秘书、专兼职辅导员等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各班级成立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辅导员为组长,班长、寝室长及其他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议工作。

2.中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学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监察审计处、学生处、财务处、公共教学部负责人、辅导员、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实施中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四、认定依据和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3个档次。

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学生本人月生活费很低,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情况;

(2)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

(3)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件,损失重大的;

(4)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2.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学生本人月生活费低,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2)单亲家庭,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

(3)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

(4)家庭成员重病,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

(5)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

(6)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3.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学生本人月生活费较低,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收入较低,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2)父母年迈而劳动能力弱,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家庭适龄就学子女较多,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4)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5)家庭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6)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3)擅自在外租住民房的;

(4)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6)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五、认定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开学初进行,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1.学院每年通过校园网、班会、发放告知书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发放《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学生处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发至二级学院和班级,确保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

3.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开学时交至辅导员处。

4.各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和学生提交的《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采取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经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民主评议,确定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院部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

5.各院部学生资助工作组认真审核各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上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确定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本院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询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变更。

6.学生处认真审核各院部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档次,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7.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档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8.学院各级认定组织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所在院部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生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提交书面材料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9.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认定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享受本学年提供的相应资助。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印发的《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院学字〔2017〕8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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