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贸职业学院纪检日常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3-12-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学校纪检机构深化更高层次“三转”,认真落实监督第一职责,切实提升监督治理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法规制度以及省纪委监委关于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日常监督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为目标,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动监督工作规范化、精准化、常态化,为纵深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和学校内涵式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条 日常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问题导向、抓早抓小,督促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认真履职尽责。

第四条 学校纪检部门与省纪委监委驻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共同构建常态化“组校联动”工作机制,落实“三转”工作要求,坚持业务工作由各部门负责监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的业务监管情况,形成监督的再监督工作机制,推动部门提升管理效能,保障制度的有效执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日常监督的对象是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重点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

第二章 日常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情况;

第七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建设,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情况;

第八条 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情况;

第九条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师德师风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纠治“四风”、密切联系师生群众等情况;

第十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请示报告制度等情况;

第十一条 规范权力运行情况,重点是权力运行和制约、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等情况;

第十二条 巡视、审计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其他应由纪检机构监督的事项。

第三章 开展督查和专项整治

第十四条 开展对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学校和各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社党组、省委教育工委重大决策部署进行监督检查;对学校党委行政重要决策部署、重要文件、规章制度等跟进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开展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党总支(支部)委员监督责任履行情况。

第十六条 开展述职述廉。对学校中层干部年度述职述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开展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监督。各党总支(支部)纪检委员参加(列席)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说明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开展专项督查。针对巡视、审计、省社年度综合考核、信访举报、审查调查等发现的问题及重点领域有关事项,项目化、清单化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对事先报备的重要事项方案开展审核,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根据工作需要现场监督或督查督办,推动部门履行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 开展专项整治。根据上级要求及实际情况,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漠视侵害师生利益等情况开展专项整治。

第四章 发送建议书和反馈函

第二十条 发送纪检建议书。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分析研判潜在的廉政风险,向有关党组织、单位发送纪检建议书,指出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发送工作提醒函。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微小的、苗头性问题,向有关单位发送工作提醒函,督促改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回复党风廉政意见。综合监督执纪中掌握的情况,根据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规定,区分情形、实事求是回复党风廉政意见。

第五章 召开、参加或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召开会议。协助召开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决策部署,总结和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参加或列席会议。学校纪委参加(列席)党委会,列席校长办公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各党总支(支部)纪检委员、各部门党风政风监督员参加(列席)各单位党政联席会或其他重要事项的会议。

第六章 信访和线索处置

第二十五条 受理信访举报。学校纪委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举报。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主动约谈。对领导干部、重点岗位人员等视情主动约谈,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

第二十七条 谈话函询。综合运用谈话和函询手段,及时处置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督促被谈话函询对象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就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

第二十八条 处置问题线索。对收到的问题线索,按照四类处置方式提出处置意见,依规依纪依法使用监督执纪执法措施。对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组织、党员,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章 加强廉洁教育

第二十九条 警示教育。通过参观廉政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片、通报反面典型案例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

第三十条 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新提任的干部开展集体或者个人廉政谈话。

第三十一条 廉洁提醒。紧盯元旦、春节、端午、教师节、中秋、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发布提醒通知,提出纪律要求,强化廉洁自律意识,或根据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情况进行廉洁提醒。

第三十二条 廉洁文化建设。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多措并举营造浓厚的廉洁文化氛围,建设廉洁校园。

第八章 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 政治生态研判。综合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对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及政治生态的整体状况进行分析研判,形成分析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专题调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题调研,查找工作薄弱环节,提出工作建议,跟进督查督办。

第三十五条 完善廉政档案。及时掌握处级干部廉洁自律有关情况(档案建在驻厅纪检组),动态更新完善,规范管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 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九章 责任追究

三十七条 学校纪委对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实施台帐管理。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省社机关纪委和省纪委监委驻农业农村厅纪检组报告,经批准后,统筹考虑性质情节、后果影响、认错悔错态度等情况,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处置。

三十八条 对不积极配合监督,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甚至推诿、阻挠、干预监督的,党总支(支部)纪检委员应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待学校纪委将情况核查属实后,学校纪委及时向学校党委、省社机关纪委和省纪委监委驻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报告并严肃追究责任。

三十九条 日常监督工作应依纪依法开展,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发生违规违纪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则

十条 各党总支(支部)纪检委员参照本办法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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