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纪检工作,充分发挥纪检委员作用,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程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内容
1.所在党组织及部门贯彻落实学院及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部署、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2.所在党组织及部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作风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情况。
3.所在党组织及部门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任务,党员干部依纪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廉洁从政从教等情况。
4.所在党组织及部门执行干部选拔、党员发展、人才招聘、职称评聘、招生就业、评优评先、项目建设、物资采购、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教学科研项目管理、学生资助、校企合作等制度规定情况。
5.所在党组织及部门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六项纪律”和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情况。
6.学院纪委向纪检委员所在党组织及部门提出的工作意见、建议等落实情况。
7.纪检委员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所在党组织及部门党员干部存在的违规违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8.学院纪委布置安排的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9.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报告方式
1.纪检委员工作报告以学院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为报告人,各党总支纪检委员工作报告应涵盖所辖各党支部纪检委员相关报告内容。
2.纪检委员工作报告每半年向学院纪委提交一次。
3.重要情况、突发事件随时向学院纪委报告。重大事项直接向学院纪委主要领导报告。
4.学院纪委交办的工作、需要了解的情况,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形式报告。
三、执行要求
1.实行纪检委员向学院纪委报告工作制度,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
2.各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做到讲政治、守纪律、负责任,主动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学院纪委的领导和监督。
3.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