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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组织人事处 | 发布日期:2021-01-2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切实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关于印发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供组〔2020〕5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选拔任用学院五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学院领导副职)、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中层正职),参照《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由省社组织实施;选拔任用学院七级管理岗位职务(中层副职)、八级管理岗位职务(部门及二级院部内设机构负责人),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条学院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组织人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选拔任用的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落实“三全育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注重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学院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不忘初心使命,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奉献精神、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素养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五)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师生员工,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具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遵纪守法,团结协作,胸襟开阔,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提拔担任五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五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六级管理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的,还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或者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五年以上任职经历,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三)提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七级管理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的,还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五年以上任职经历,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教学机构、教辅机构主管业务工作的,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提任七级管理岗位职务的,应当具有八级管理岗位职务或者具有与本岗位相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任职经历,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教学机构、教辅机构负责业务工作的,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提任八级管理岗位职务的,应当具有九级管理岗位职务或者具有与本岗位相应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内职务的,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等规定的党龄要求。担任共青团职务的,还应符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规定。担任思想政治工作岗位职务的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第八条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越级提拔。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九条组织人事处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学院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条学院党委或者组织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处按照学院党委要求,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职位、条件、

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经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建议,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个人向学院党委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处将初步建议向学院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后组织实施。如提出动议人选,需严格把关。

第十三条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事先报学院党委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

第十六条民主推荐的程序:

(一)民主推荐五级、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人选,按照省社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二)民主推荐七级、八级管理岗位职务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2.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等,由学院党委研究确定会议推荐参考人选,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人选可以差额提出,也可以等额提出。

3.学院党委主持召开推荐会议,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4.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5.向学院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学院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十七条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

(一)提任五级、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按照省社要求,确定参加谈话调研和会议推荐人员范围。

(二)提任七级管理岗位职务,参加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学院领导,各部门及二级院部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参加人员;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学院领导,全体中层干部,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教代会代表,以及其他需要参加人员。

(三)提任八级管理岗位职务,参加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参加人员;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学院领导,全体中层干部,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教代会代表,以及其他需要参加人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会议推荐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荐。

第五章 考察

第十八条干部提拔考察对象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确定。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对考察对象如意见比较集中,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对考察对象意见不集中的,一般应当差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师德师风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行为的;

(五)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条考察由组织人事处组织实施。制定考察方案,成立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师德师风等方面的情况。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考察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拟任五级、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考察程序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省社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拟任七级、八级管理岗位职务考察程序

1.考察工作方案由学院党委制定;

2.在学院张贴考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3.采取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4.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6.向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人事工作领导汇报考察情况;

7.考察组汇总整理考察材料,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提出人选任用建议。经组织人事处处务会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院党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考察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一)拟提任五级、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考察对象,由省社确定考察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二)拟提任七级管理岗位职务的考察对象,考察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学院领导、各部门及二级院部主要负责

人、所在部门人员和了解干部有关情况的相关人员、副高以上职

称人员等。根据情况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拟提任八级管理岗位职务的考察对象,考察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学院领导,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负责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了解干部有关情况的相关人员等。根据情况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考察期间应当听取学院纪委、组织人事处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进一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监察审计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人事处必须严格按照中组部印发的《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要求,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学院纪委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学院党委、纪委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提任五级、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提任七级、八级管理岗位职务的由纪委书记签字。

第二十四条考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和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考察谈话等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听取学院纪委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进行充分酝酿;采取会议酝酿形式,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主持,党委委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五级、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由省社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选拔任用七级、八级管理岗位职务的干部,由学院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学院纪委未反馈意见的,或者有不同意见的;

(三)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四)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五)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二十九条五级、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任免事项,由省社党组讨论决定。七级、八级管理岗位职务的干部任免事项,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并保证与会委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委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学院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程序:

(一)讨论决定五级、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任免事项,按照省社要求的程序进行。

(二)讨论决定七级、八级管理岗位职务的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分管人事工作的学院领导或组织人事处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充分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讨论决定后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一条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任五级、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任前公示按照省社要求进行。提任七级、八级管理岗位职务的干部,在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进行任前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任五级、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试用期按照省社要求进行。提任七级、八级管理岗位职务的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三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五级、六级管理岗位职务的干部,由省社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对决定任用的七级、八级管理岗位职务的干部,由学院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实行任职廉政谈话制度。学院纪委负责人应与新提任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第三十五条干部任职时间。提任五级、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省社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提任七级、八级管理岗位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学院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需要上级组织部门或其他部门研究同意或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计算任职时间。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六条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职位任职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干部交流一般在机构调整时进行,个别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交流。干部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安排,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十七条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如其中一方担任学院领导职务,另一方不得在学院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学院党委及组织人事处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九条贯彻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五级、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免职、辞职、降职,由省社党组研究决定。七级、八级管理岗位职务的干部免职、辞职、降职,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七级、八级管理岗位职务的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一条实行干部辞职制度。七级、八级管理岗位职务的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七级、八级管理岗位职务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实行干部降职制度。七级、八级管理岗位职务的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七级、八级管理岗位职务的干部,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二)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三)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

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九)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六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院纪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学院党委及组织人事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