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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贸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02-04 】
   

    为维护学院正常工作秩序,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 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劳动合法权益, 适应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使学院考勤管理规范统一, 章可循,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 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自觉维护 学院声誉,提高业务素质,做学生的典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正式聘用在岗教职工,外聘 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考勤是教职工日常工作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年 度考核、聘期考核、岗位聘任与解聘、职称职务晋升、绩效工 资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二、劳动纪律
   第四条 学院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学院 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第五条 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擅离 岗位。如发现上述情况,有关部门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 的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行政人员实行坐班制,按法定工作日考勤。
   第七条 专任教师不要求坐班,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课 表规定的授课(含指导、实训等)时间;学院规定的政治、业 务学习时间;学院或二级院部安排的工作、会议和集体活动等 时间。
   第八条 新进教师第一年内实行坐班制。
  
三、考勤制度
   第九条 组织人事处负责全院考勤管理工作。各单位主要负 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
   第十条 学院以部门、二级院部为考勤单位,实行上、下班 打卡考勤制度,每日上、下班各刷卡一次,以刷卡记录作为考 勤依据。
   第十一条 教职工严禁相互间代打卡;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有事请假,不得无故缺勤。若发现弄虚 作假者,一经查实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考勤内容包括:迟到、早退、旷工、病假、事假、 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工伤假、丧假、公派出差、进 修、学习、挂职、借调等。
   第十三条 考勤计算方法:每月满勤天数为除法定节假日、双 休日以外的工作天数。
   第十四条 教职工请假,须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教学 和工作岗位。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及时补办请 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二级院部主要负责人为考勤责任人,确 定一名考勤员负责本单位日常考勤登记和统计汇总工作。考勤 员每月于 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的加班、请假、刷卡销 常核销等按流程提交学院 OA 考勤管理系统审批,同时将部门 负责人审核签章的考勤纸质材料报送组织人事处。报送材料包 括《安徽财贸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汇总表》及有关请假的证明 材料。
  
四、请假制度
   第十六条 请假类别。
   各类假期根据国家规定均包含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一)公假。
   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受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 关会议、理论学习或业务进修培训以及出国(境)学习考察、 挂职、借调等公务活动,一律凭文件或通知履行公假手续。
   (二)病假。
病假指教职工因病和非因公负伤不能正常工作,必须请假 并提供学院医务室或医疗部门证明。 7 天以上病假须提供县级以 上医疗部门证明。
  (三)事假。
事假指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 办理个人急需的事情,本人申请并经批准的假期。各单位对工 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
  (四)婚假。
按国家法定年龄结婚者(即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 岁),给予婚假 3天,提倡晚婚晚育。
  (五)女职工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 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对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延长产假 60 天。男职工可以享 受 10 天护理假。
   2.产假超过规定时间,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经批准, 否则视为旷工。
   3.女职工产假期间正值寒、暑假的,产假时间可顺延。
  (六)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 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 1 天至 3 天丧 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另给路程假,途中车船 费等全部自理。
  (七)探亲假。
探亲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 聚问题而建立的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通知》, 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公休假日探亲,教职 工年满50周岁以上探望父母的,可以享受非公休假日探亲待遇。
    第十七条 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单,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中层干部请假 3 天以内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超过 3 天须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其中,部门正职请假及离开本市, 必须向学院主要领导报告。
   (三)其他教职工请假 3 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 3 天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事假 7 天以上、病 假 1 个月以上须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批。
   (四)院级副职领导请假由院级正职领导审批;院级正职 领导因出访、开会、出差等须离开本市,应按规定向省供销社 履行报备程序。
   (五)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必须提前依据审批权限提出 申请,获审批同意后方为有效。续假时间与此前请假时间合并 计算。
   (六)各部门、二级院部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办理, 越权审批一律无效。
    第十八条 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请假须通过 OA 考勤管理系统填写《安徽财贸 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按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 理审批手续。请假所需必要的证明材料报送组织人事处登记备 案。如遇特殊情况不方便履行请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等通讯 工具提前请示,待本人回校后及时履行请假手续。
   (二)教职工请假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 作岗位。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返岗 时间以销假时间为准。请假未经批转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 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待遇,并按 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学院领导、部门正职请假除按审批权限履行手续外, 同时应向学院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处报备。
 
五、假期待遇
   第十九条 公假。
   教职工公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及岗位津贴。
   第二十条 病假。
   (一)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 6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工 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 90%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 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三)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 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 的,基本工资按 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 按 90%计发。
   (四)教职工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比例,按照基 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
   (五)教职工病假期间,行政人员每学期累计病假 3 天以 内不扣发岗位津贴;因病假缺勤天数 3 天以上不超过 10 天的, 超出部分按本人日津贴标准减半扣发岗位津贴;当月因病假缺 勤天数超过 10 天(含 10 天),按本人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当月岗 位津贴。专任教师按照实际发生劳动量发放岗位津贴。
   (六)病假期间的工资低于合肥市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最 低生活标准费执行。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教职工生活福利待遇。
   (七)病假期间有个人盈利收入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 资。
   第二十一条 事假。
   (一)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在 15 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 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二)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 15 个工作日,不超过 66 个工作日的,从第 16 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 绩效工资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 绩效工资除以 21.75 天。
   (三)全年累计事假超过 66 个工作日,从第 67 个工作日 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 总额除以 21.75 天。
   (四)教职工事假期间,行政人员当月因事假缺勤天数超  10 天(含 10 天),不享受岗位津贴;缺勤天数在 10 天以内, 按照实际缺勤天数扣发;专任教师按照实际发生劳动量发放岗 位津贴。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
   职工在《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 假期间,工资和基础性绩效按原标准发放,不计发 岗位津贴,年 度考核不计入缺勤率
   第二十三条 婚丧假。
   教职工婚丧假在批准规定期限内,不扣发岗位津贴,年度 考核不计入缺勤率;超过规定期限的按事假处理。
 
六、旷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的。
 (二)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而未 到岗的。
 (三)请假期间从事创收或谋取个人私利者,一经发现查 实者。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 超过调动报到时间者。
 (五)全院集体活动(如会议、政治学习、公益活动等), 无故不到者。
  (六)未经学院批准,旷课或私自调课者。
  (七)设有值班的岗位,值班人员无故擅自离岗者。
  (八)其他严重违纪行为而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的。
 (九)虽已准假,但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组织的。
 (十)本人要求调动工作,虽经组织同意,但尚未办理调 动手续,无故不上班的。
   第二十五条 对旷工者扣发工资和相关津补贴。
  (一)一个月内旷工半天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部分的 25%;旷工 1 天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部分的 50%;一个月内 累计旷工 2 天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二)对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 10 天者,停发工资、岗位津 贴等;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 15 天或累计旷工超过 30 天者,按 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政策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的处理。
  (一)实行坐班制人员月累计迟到、早退 4 次按旷工半天 处理。
  (二)专任教师在上课时间迟到或提前下课的,累计 4 次 按旷工半天处理。
  (三)工作期间擅自离岗的,月累计 2 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七、调休轮休制度
   第二十七条 调休。
  (一)除学院安排的专项工作以外,休息日加班不计发津 贴,可以申请调休。
  (二)教职工调休应填写《安徽财贸职业学院教职工调休 审批表》,并参照第十七条请假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三)每学期教职工加班申请调休天数不得超过 3 天,岗 位津贴按原标准发放。教职工通过 OA 考勤系统按流程完成加班 申报、审批后方可申请调休。调休不得跨学期使用。
   第二十八条 轮休。 学生寒暑假期间, 实行轮休制度。 行政 人员正常上班,按月计发岗位津贴, 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统筹安排 轮休,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合理安排部门人员上班。
 
八、刷卡考勤规定
   第二十九条 刷卡时间与考勤管理。
  (一)行政人员工作日上班时间:8:20—11:30,13:30— 16:45。实行坐班制人员每个工作日上午上班签到,下午下班签 退 履行 刷卡考勤制度,当日其它时间签到属于迟到或早退。
  (二) 专任教师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党建活动、教研活 动等履行 刷卡考勤制度。
  (三)医务、保卫、公寓辅导员等岗位人员,按岗位规定 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进行考勤。
   第三十条 教职工工作时间因公外出办事下班前不能返校 的,外出时请刷卡签退。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考勤刷卡的, 一个月内不得超过 4 次。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利用 OA 考勤管理系统进行刷卡异常核 销流程审批。专任教师及一般工作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中 层干部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九、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 解释。原《安徽财贸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院人 字〔2006〕3 号)、《关于印发教职工考勤刷卡管理规定的通知》 (院人字〔2016〕5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