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我院将对中层干部实行动态管理、合理轮岗,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着眼于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着眼于培养和锻炼干部,全面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促进年轻干部健康成长。
二、遵循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群众公认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轮岗与保持工作连续性相结合原则。
三、轮岗对象
全院现职中层干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轮岗:
(一)拟聘任上一级干部职务,而又没有在下一级两个职位任职经历的中层干部,应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轮岗。
(二)在同一部门连续任职时间较长需调整岗位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机构调整需变换岗位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轮岗:
(一)同一部门的正、副职一般不同时进行轮岗。
(二)经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干部,不列为轮岗对象。
四、轮岗程序
(一)提出轮岗方案。
(二)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三)轮岗前公示。
(四)办理轮岗干部的任免手续。
五、轮岗要求
(一)要把干部轮岗与干部使用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导向,按照党委的部署,认真做好与轮岗相关的各项工作。
(二)中层干部轮岗工作应严格执行设岗职数的规定,不得超职数轮岗。
(三)被轮岗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的决定,在接到轮岗通知后,必须尽快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在一周内到新的工作岗位工作。对不服从轮岗决定的,解聘现职。
(四)对选举产生的中层干部的轮岗,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