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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层干部轮岗工作的暂行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06-03-02 】
学院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我院将对中层干部实行动态管理、合理轮岗,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着眼于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着眼于培养和锻炼干部,全面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促进年轻干部健康成长。 二、遵循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群众公认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轮岗与保持工作连续性相结合原则。 三、轮岗对象 全院现职中层干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轮岗: (一)拟聘任上一级干部职务,而又没有在下一级两个职位任职经历的中层干部,应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轮岗。 (二)在同一部门连续任职时间较长需调整岗位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机构调整需变换岗位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轮岗: (一)同一部门的正、副职一般不同时进行轮岗。 (二)经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干部,不列为轮岗对象。 四、轮岗程序 (一)提出轮岗方案。 (二)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三)轮岗前公示。 (四)办理轮岗干部的任免手续。 五、轮岗要求 (一)要把干部轮岗与干部使用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导向,按照党委的部署,认真做好与轮岗相关的各项工作。 (二)中层干部轮岗工作应严格执行设岗职数的规定,不得超职数轮岗。 (三)被轮岗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的决定,在接到轮岗通知后,必须尽快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在一周内到新的工作岗位工作。对不服从轮岗决定的,解聘现职。 (四)对选举产生的中层干部的轮岗,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