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进一步深化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化用人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以合理配置人才、优化人员结构、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为核心,理顺人事管理体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进一步搞活用人机制,为学院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第三条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定编制、定岗位、定职责的基础上,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第四条 聘用合同制的总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聘用、公平竞争、双向选择、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五条 本方案适用范围:在编教职工及正式聘用制人员。
第二章 聘 用
第六条 聘用条件
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忠诚国家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2、熟悉应聘岗位的专业知识,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能力。
3、身体健康。
4、部分岗位必须具备以下规定的必备条件:
①学历要求:教务处正、副处长,各系正、副主任,基础课部主任,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主任,图书馆馆长,均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他中层干部要求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
②职称要求:教务处正、副处长,各系主任,基础课部主任,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主任,图书馆馆长,均须具备副高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③政治面貌要求:党委办公室主任、秘书,团委书记均要求是中共党员。
④工作经历要求:担任中层干部正职至少在副职岗位上任职两年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可以破格聘任。
⑤从业资格要求:财会处人员、医务室人员、驾驶员、水电工,均要求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七条 聘用的程序
1、公布聘用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聘期和聘用办法。
2、通过个人申请、民主推荐、双向选择提出拟聘人选。
3、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确定聘用人选。
4、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学院与受聘人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5、公布聘用结果。
第八条 聘用办法、聘期
一、学院领导班子由省社党组批准任命或聘任。
二、中层干部
1、由学院党委根据任职条件,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讨论决定等程序,决定中层干部的聘任。
2、中层干部聘期为两年。
三、专职教师
1、个人申请,由相关的系(部)主任提出拟聘人选,经教务处协调,报院领导班子审定,院长聘用。
2、学科带头人,由个人按规定条件申报、系(部)推荐、学院的相关组织评审资格,报院领导班子审定,院长聘用。实施细则另定。
3、专职教师聘期为两年,学科带头人聘期另定。
四、系专职辅导员
1、个人申请,由系主任提出拟聘人选,经学生处资格审核,报院领导班子审定,院长聘用。
2、专职辅导员聘期原则上为一届。
五、一般工作人员
1、个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拟聘人选,经学院协调,报院领导班子审定,院长聘用。
2、一般工作人员聘期为两年。
六、根据学院发展及变化情况,可以提前整体解聘,也可以连续聘用。
七、试聘:初次被聘任为中层干部(正、副职)或新聘用上岗的其他人员,须先试聘,试聘期为三至六个月。试聘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岗位)的,正式聘任(用);不胜任的,解聘。
第九条 聘用待遇:聘用人员享受相应的受聘岗位规定的待遇。
第三章 待 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待聘:
1、在竞聘上岗、双向选择中,未被聘用的。
2、因工作能力或身体不适应正常工作等原因,未被聘用的。
3、上一聘期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或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未被聘用的。
第十一条 被确定为待聘的人员,必须进行自身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半年内提供一次试岗机会,如考核合格,可正式聘用。
第十二条 待聘期待遇:按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总额为基数,半年内的按70%计发,半年以上按50%计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工会福利;不享受院内津、补贴、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参加工资正常晋升。
第十三条 待聘时间连续计算。连续两年待聘者,只发给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章 拒 聘
第十四条 已递交竞岗申请,但不服从学院安排岗位的;或在规定期间内,不参加竞聘上岗的,视为拒聘。
第十五条 拒聘人员只发给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连续两年拒聘者,停发生活费或辞退,人事档案关系转入人才服务中心。
第五章 内部退休、离岗待退
第十七条 内部退休的规定
1、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未被聘用上岗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院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同意后,可以实行内部退休,并签订内部退休协议书。副高级职称及其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予办理内退手续。
2、内退待遇:内退工资参照国家规定职务工资与活津贴之和的退休比例计发内退费,其余的工资部分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享受社会保险和工会福利待遇,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参加职务工资正常晋升。
3、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第十八条 离岗待退的规定
1、对于工龄满25年且年龄满45岁以上的未被聘用上岗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院领导班子批准同意后,可以实行离岗待退,并签订内部离岗待退协议书。
2、离岗待退待遇:工资按国家规定本人工资总额的70%计发,工龄可以连续计算,享受社会保险和工会福利待遇;不参加职务工资正常晋升。
3、到达内退年龄时,按内退规定办理。
第六章 解 聘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聘期内受聘人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
2、受聘人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受聘人在聘期内不履行合同或严重违反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4、受聘人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的。
5、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7、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受聘人患重病或非因公(工)负伤,病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申请:
1、在试用期内的(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服务期限的除外)。
2、聘用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的。
3、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或应征入伍的。
第二十二条 解聘程序和批准权限
1、中层干部解聘,经院党委研究批准。
2、其他人员解聘,个人提出申请或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经院领导班子研究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解聘的人员在本聘期内不再提供上岗机会,视情况按调离、待聘、拒聘处理,具体事宜另行研究。
第七章 聘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聘用合同加强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和考核工作,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职务、工资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团、工会干部人选,分别按照各自的组织章程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后勤服务公司,在实行后勤社会化改革后,另行制订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下属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按企业机制运行。
第二十九条 为解决落聘人员的实际困难,特将原属临时工的部分工作岗位列为勤杂工岗。此类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不计入正式设岗编制。受聘者享受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总额(超市营业员除外)、社会保险待遇和工会福利,参加年度考核、工资正常晋升,不享受院内岗位津贴。
第三十条 本方案内容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执行后,之前校内有关规定与本方案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未尽事宜另行研究。
二○○三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