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财贸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安徽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一月十日
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办公室 2006年1月10日印
共印30份
安徽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教职工队伍的管理,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校风、教风,适应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范围
1、行管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按法定工作日考勤。
2、专任教师不要求坐班,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课表规定的授课时间;学院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院、系、教研室临时安排的工作、会议和集体活动等时间。
3、新进人员第一年内实行坐班制。
二、考勤管理
1、组织人事处负责全院考勤管理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
2、教职工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按时上下班,执行打卡制度,严禁相互间代打卡;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有事请假,不得无故缺勤。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追究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3、考勤主要包括:公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迟到、早退、旷工、公派进修学习等。
4、考勤计算方法:每月出勤天数,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计发工作津补贴。
5、教职工请假,须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教学和工作岗位。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6、教职工在上班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如发现上述情况,有关部门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7、每月3日前,各单位将部门领导审核签章的考勤汇总表及有关请假的证明材料,报送组织人事处备案。考勤情况作为审定发放工资、各类津补贴、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请假规定
(一)公假
1、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受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理论学习或业务进修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一律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2、公假不扣发津补贴。
(二)病假
病假指教职工因病和非因公负伤,需治疗或休息,持校医务室或医院证明,本人申请并经领导批准的假期。
1、当月因病假出勤率不足50%者,不享受工作津贴;当月因病假出勤率不足25%者,不享受工作津贴且扣发本人10%的活工资。
2、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3、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津贴之和):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9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按100%发放。
4、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津贴之和):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5、病假期间的工资低于合肥市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费执行。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教职工生活福利待遇。
6、病假期间有个人盈利收入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三)事假
事假指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个人急需的事情,本人申请并经批准的假期。各单位对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
1、请事假需说明请假理由及天数,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准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事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续假时,事后应补办请假手续,理由正当并经领导批准的,可按事假对待。
2、当月因事假出勤率不足50%者,不享受工作津贴;当月因事假出勤率不足25%者,不享受工作津贴且扣发本人10%的活工资。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按国家规定从第16天起按本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津贴之和)的70%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四)婚假
1、教职工按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婚假三天,实行晚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七天。
2、婚假期间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产假
产假系指指育龄妇女计划内生育按政策应享受的假期。
1、正常顺产产假9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夫妻双方晚婚晚育(女方初婚)的增加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
2、产假期间正值寒、暑假的,其产假时间可顺延。
3、妻子合法生育,男教职工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发放其工作津贴。
4、产假期间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教职工因直系亲属及祖父母、岳父母去世,给丧假3天;若教职工在外地的上述亲属死亡,且必需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酌情另给路程假。超过规定的假期按事假处理。
2、规定的丧假期间工资、奖金、校内津贴照常计发。
四、请销假审批
1、教职工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单,按规定程序审批。
2、中层干部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3天由院长审批。
3、其他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由部门领导审批;超过3天经部门领导同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事假7天以上、病假1个月以上须经院长审批。
4、院级副职领导请假由院级正职领导审批;院级正职领导因出访、开会、出差等须离开本市,应事先向省供销社分管领导报告。
五、旷工处理
(一)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任课教师不经批准私自调代课的(私自调代课双方均计);
2、无特殊原因假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不上班、上课的;
3、教职工校内工作岗位调整逾期不到岗的;
4、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组织的;
5、本人要求调动工作,虽经组织同意,但尚未办理调动手续,无故不上班的。
(二)对旷工者扣发工资和相关津贴、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1、一个月内旷工半天的,扣发当月工作津贴部分的25%;旷工1天的,扣发当月工作津贴部分的50%;一个月内累计旷工2天的,扣发当月工作津贴;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者及以上,扣发当月工作津贴,同时按旷工天数扣发日工资,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2、对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10天者,停发工资、津补贴等;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予以辞退。
六、对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的处理
1、实行坐班制人员月累计迟到、早退4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2、专任教师在上课时间迟到或提前下课的,累计4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3、工作期间擅自离岗的,月累计2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七、加班规定
1、教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加班的,事先须经部门领导同意、报请分管院长批准,报送组织人事处备案。
2、加班为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完成学院统一安排的校内外工作。
3、寒暑假期间,由于本职工作需要加班的,各部门在放假前将加班计划报送组织人事处,报请院领导批准。
4、各部门要从严控制加班,统计加班天数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按照上班时间折合计算加班天数。
5、加班补贴标准按每天30元计发。学期期间按月统计、计发,寒暑假一次性计发。
6、加班人员如因身体或特殊原因申请调休的,在安排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部门领导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给予调休;已计发加班补贴的不予调休。
八、公派进修、访问学者的规定
1、由学院公派进修学习、访问学者,应履行请假手续,由部门领导审核、分管院领导同意、院长审批。
2、学习期间的待遇由组织人事处与教务处按国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另行确定。
九、本院过去有关考勤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施行之日起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与国家、省新颁布的规定不符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