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财贸职业学院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安徽职业学院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一月十日
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办公室 2006年1月10日印
共印30份
安徽财贸职业学院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对全院临时工的招聘、使用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单位的临时用工,更好地发挥临时工队伍在学院改革和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学校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劳动政策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临时工的管理
1、组织人事处是学院临时工人事管理部门,各用工单位负责实施对临时工的具体业务管理和指导并配合组织人事处做好人事方面的管理工作。
2、临时工的使用只限于定编缺员或有临时性、突击性工作,要严格控制用工范围和数量,常年使用的临时工占所在部门的编制。自负盈亏、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部门,其临时工的编制定额可自行确定,但要纳入学院临时工管理。
3、临时工使用计划由用工部门提出,报送组织人事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报院长审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临时工的部门,由部门自行负担临时工工资待遇。
二、临时工的招聘
(一)招聘原则及要求
1、招用临时工,应本着精简、实用和工作岗位需要、工作性质允许的原则。
2、坚持“三先三后”,即先报批,后使用;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
3、优先招聘校内待岗人员,适当照顾教职工配偶、子女 ,择优招用企业下岗职工和外来工。
4、采取回避政策,亲属及家属原则上不安排在职工所在的院内同一单位。
(二)临时用工岗位
分为技术工作岗位和普通工作岗位。技术岗位主要为驾驶员、水工、电工、锅炉工等;普通岗位主要为保安、门卫、公寓管理员、保洁员、设备管理员等。特殊岗位由有关部门报请院领导研究确定。
(三)招聘条件
1、品德优良,有吃苦耐劳精神,遵纪守法,讲文明礼貌,能履行职责并胜任本职工作;
2、身体健康(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达到本岗位健康卫生标准,符合本工种工作要求;
3、具有适合本岗位工作需要的文化程度和能力水平(技术工种要求持证上岗);
4、身份证、暂住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等有关证件齐备;
5、复员军人,党员或有工作经验者优先;
6、保安为男性,年龄在45岁以下;保洁员男性在58岁以下,女性在55岁以下;其他工种:女工不得超过50岁、男工不得超过55岁。不得招用16岁以下的临时工。
(四)招聘程序
1、用工单位提出临时用工申请,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提交院领导研究,对批准的岗位公布招聘启事。
2、应聘人先到组织人事处报名,填写报名表,并提交相关证件和身体健康证明。
3、组织人事处与用工单位及有工作联系的相关部门,组成临时工招聘小组,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考核面试后,拟定择优录用人选,报分管院领导同意、院长审批。
4、临时工上岗前必须试用1个月。
5、试用期满后拟正式录用的临时工,本人必须与学院签订《安徽财贸职业学院临时工劳动协议书》,聘期最短3个月、最长一年。
6、劳动协议期满自行终止。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要继续聘用的,工作考核称职者,经组织人事处同意,方可续订劳动协议书。
三、临时工待遇
1、临时工的工资实行“按岗计酬、按劳分配、奖勤罚懒”的原则。根据各岗位工作技术要求、繁简程度、工作数量、责任大小,确定工资标准。
2、临时工的工资按月发放,由用工单位填写《安徽财贸职业学院临时工工资发放表》、经组织人事处、财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未按上述程序审批,财务处拒发工资。
3、临时工工资需调整标准的,须经院领导批准,用工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临时工工资构成如下:
临时工工种 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聘用年限 基本工资 奖励工资 合计
驾驶员 1年以内 800 300 1100
2年—3年以内 900 400 1300
3年以上 1000 500 1500
水工、电工、锅炉工、 2年以内 600 200 800
2年—4年以内 650 200 850
4年以上 700 200 900
保安、公寓管理员 2年以内 600 200 800
2年—4年以内 620 200 820
4年以上 650 200 850
门卫、保洁员、设备管理员 2年以内 400 50 450
2年—4年以内 420 50 470
4年以上 450 50 500
4、临时工的病(事)假按月累计计算,累计不足4小时按半天计算,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请假满一天及以上者按日工资额扣发工资(日工资额=月工资总额÷22天)。
5、临时工不享受学院福利待遇。
6、用人单位不负担临时工疾病医疗费及意外伤害责任。因工致伤的,经有关机构鉴定确认工伤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7、临时工连续聘用满6年及以上的,解除劳动关系时学院一次性给予本人1—3个月基本工资的补贴。
四、临时工解聘
(一)临时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不服从组织分配、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
3、工作不负责任,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违背聘用协议的;
6、聘用期满,经考核不宜继续聘用的。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辞退临时工:
1、临时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2、用人单位因改革或岗位设置变动,须清退用工的。
(三)用人单位辞退临时工,或因聘期满终止劳动协议,或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应提前15日通知临时工本人,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四)被解聘人员要将领用的物品退还单位和工作交接完毕后,方可离开单位。
五、临时工奖惩
1、用工单位须每年对临时工进行考核,根据其工作表现、劳动态度、思想品德、技术水平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应终止劳动关系。考核优秀者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2、临时工在聘用期内,如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劳动纪律、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除解除劳动关系外,按情节轻重依国家法律及治安条例予以惩处、赔偿经济损失。
六、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