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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贸职业学院部门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07-03-01 】

 

安徽财贸职业学院部门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深化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主观能动性,提高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和办事效能,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各职能部门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加快推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2、坚持注重工作质量与实绩的原则;

3、坚持特色创新,全面考核的原则;

4、坚持民意测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考核范围

部门工作考核分为教学部门和机关处室、群团组织、教辅部门两组。

1、列为教学部门考核的有:

工商管理系、电子商务系、计算机系、国际贸易系、会计学系、基础课部。

2、列为机关处室、群团组织、教辅部门考核的有:

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监察审计处(原)、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总务处、工会、团委、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培训中心。

3、考核时间为年度工作考核。

三、组织机构

部门考核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有步骤地进行,学院成立部门工作考核领导小组。院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学院党政领导、党委委员、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教学系(部)的代表等组成(名单另定)。

四、考核内容

重在考核部门实绩与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1、教学部门考核内容

思想政治工作(10分)、教学管理工作(30分)、教研科研

工作(15分)、学生管理工作(30分)、师资队伍建设(15分),具体标准见“教学部门考核标准”。

基础部工作考核内容不含“学生管理工作”及“教学管理工作”中的学生论文指导工作,按实际得分比例折合成百分制。

2、机关处室、群团组织、教辅部门考核内容

思想政治工作(10分)、工作实绩(40分)、工作效能(30分)、团队精神与廉政建设(20分),具体标准见“机关处室、群团组织、教辅部门考核标准”。

五、考核办法和程序

(一)考核办法

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采取自我评价、工作述职、民主测评,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党委审批的办法。

(二)考核程序

1、自我评价:在认真总结本部门工作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价,写出部门工作述职报告。

2、工作述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学院领导、中层干部、教代会代表参加的会议上对考核年度内工作情况进行述职,并将述职报告送交学院考核领导小组。

3、民主测评:在听取部门工作述职的基础上,学院领导、中层干部、教代会代表对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按考核标准进行打分,并将打分结果送交学院考核领导小组。

4、拟定等级:由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将打分结果汇总,分类计算出得分,经综合分析、酝酿提出拟定考核等级意见。

5、审定等级:学院考核领导小组拟定等级并报党委审批。

6、公布考核结果:由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向各考核部门反馈考核结果及意见。

六、考核等级和奖惩

(一)考核等级

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2、民主测评权重:按百分制计分,自我评价占10%、学院领导和中层干部测评占60%、教代会群众代表测评占30%。

3、优秀比例占考核部门数的30%左右,尾数四舍五入。其余等级比例不定。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在确定考核等级时,原则上按分数高低确定,遇有特殊情况,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也可作适当调整。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其年终工作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1)有严重工作失职、失误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部门;

2)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影响,且不认真、不及时查办或不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的部门;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师德考核不合格,被实行一票否决的部门。

(二)考核奖惩

1、经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年终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在下学年部门工作考核前,部门主要领导不得参加评选各类先进。

2、连续两年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免去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连续两年在考核工作中排在末位的部门,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或降职使用。

3、部门考核为优秀的,授予“学院先进集体”称号,并给予该部门一定物质奖励。

七、工作要求

1、考核工作必须加强领导,严格按程序办事,防止随意性和走过场。

2、对在考核工作中有违反考核规定和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行为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3、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目标管理与考核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考核评价指标,科学分解,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做好自查和自评工作。

4、要建立专门的部门工作考核档案并做好材料归档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规范性、连续性。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组织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教学部门工作考核标准》

2、《机关处室、群团组织、教辅部门工作考核标准》

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