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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6日 10:21    作者:     来源:     点击:

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学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是指在学校内开展教学、科研等实验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全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有:现代教学技术中心(实验室安全办公室)、学生处、总务处(保卫处)、教务处。各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现代教学技术中心(实验室安全办公室)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承担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监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执行,贯彻上级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指示精神;研究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情况;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对需学校协调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报告有关校领导研究解决;组织学校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协助组织、指挥和协调实验室安全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对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学校交办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事项。

(二)学生处协助做好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到新生入学教育中,教育学生遵守国家及学校实验室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负责做好因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而构成违纪的学生的处理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取消违纪学生评优评奖资格。

(三)总务处(保卫处)指导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业务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各单位开展涉及实验室的各类场所的人防、物防、技防、应急处置等安全保卫工作,做好群防群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防、治安等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安全责任事故;负责限额以上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物资设备采购,危险化学品等实验室管控类物品的采购及申报工作;负责保障实验室供水供电,保障学校实验正常开展;负责学校实验废弃物处置工作,协调专业公司统一清运处置学校各类实验废弃物;负责涉源设施、设备、试剂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教务处负责指导、监督各单位在制定和审查教学大纲时,应当将实验室安全教育列入计划;在教师培训、教学检查、工作考核等教学管理过程中应当体现实验室安全方面的要求;将教学过程中涉及师生实验室安全的事项作为教学评估与监督的重要指标;将教学实验室安全作为重要管理内容;指导学院结合学科实际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在实验类课程的课程教学、教学检查和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应当体现实验室安全方面的要求;负责监督管理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生产过程中科研实验“安全第一”的原则要求。科研项目立项时,要求项目负责人评估科研实验安全的风险,若存在安全风险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工作预案,并经所在学院复核后,作为项目立项的附件材料;在科研管理系统中进行立项登记时,提醒项目负责人阅读科研实验安全须知,并承诺遵守执行。

第七条 各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学院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各学院应当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学院实验室秘书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实验室负责人根据学院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应当设定一名安全员,安全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具体负责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对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安全违章行为。

第九条 凡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当遵守实验室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和基本的救助知识,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掌握正确的实验、仪器设备、试剂等操作方法;了解实验室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方法和布局,做好个人防护。

第十条 各实验室应当根据《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严格贯彻执行;实验室应当将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教学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须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许可方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与各学院、学院与各实验室、实验室与实验室人员层层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各学院需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基本要求

(一)实验室消防安全按学校有关消防规定执行。

(二)实验室应当建立值日制度。值日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应当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并妥善保存药品。

(三)实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放射性物质、病原微生物及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性较高的操作和实验时,应当严格制定操作规程,并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四)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储存食品、饮料,从事烹饪、饮食和吸烟等与实验无关的活动;与实验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内严禁留宿。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须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购置、领取、保管、使用、转移和废物处置等各个环节,并建立台账,做到账物相符。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实验人员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验。学生应经教师指导培训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实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四)各单位应当组织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生参加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危险化学品相关的政策法规,规范购置、存储、使用和废物处置等工作。

(五)危险化学品应当指定具备专业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麻醉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特殊品类化学品,坚持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防止失窃、误领、误用等安全事故。

(六)化学品应当根据物质的不同特性、灭火方法进行分类、分项存放,不得混合存放。存放的化学品应当有目录清单并注明存量,化学品标签应当显著完整清晰。存放地点应当安装防火、防水(潮)、防泄漏、防盗、通风设施,无关人员禁止进入。严禁在实验室内存放超量化学品。

(七)管控类危险化学品应当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向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购置,严禁其它单位与个人私自购买。剧毒品使用应当按同一批次实验的需求量按需申领,使用情况当日报告,实验剩余当日清退,严禁存放、带离实验室,严禁私自销毁、丢弃或借予他人。

(八)转移和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麻醉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特殊品类化学品,应当妥善包装,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过程须派专人随行监管。

第十五条 生物安全管理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特种设备是指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仪器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详细种类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目录》。

(二)学校购置实验室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

(三)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四)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五)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六)各实验室应当根据实际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检修。

(七)压力容器需定期检查,确保安全有效。

(八)易发生反应气体气瓶,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有毒等危险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且配备泄漏监测报警装置的场所。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当采取防止倾倒措施。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安全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九)各种压力气瓶应当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应当保持完好,压力气瓶应当专气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当及时清退。

(十)经常检查易燃、有毒等危险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禁止无人值守时,使用易燃、有毒等危险气体。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安全

(一)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当有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有专人负责维护,定期校验、校准和维护保养,做好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二)各类实验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应当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规定的,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台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当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在发生恶劣天气情况时,须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值班。

(四)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应当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当书面请示学院领导批准。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室保密安全

(一)各实验室应当严格按照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保密要求,落实相关保密管理要求和措施,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二)涉密项目的实验场所建设要符合国家保密技术防范要求,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采取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应当确定安全控制区域,严禁携带便携式电子设备进入,同时严格实验室以外人员进入审批程序,安排专人全程陪同。

(三)涉密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应当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四)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五)实验室承担的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应当按相关保密管理制度措施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四章 实验室隐患排查、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责任人应当对实验室安全进行日常检查和管理,并做好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教育及培训;

(二)实验室操作规程等制度是否落实;

(三)台账等档案是否及时更新;

(四)安全防护装备、设施的有效情况;

(五)安全隐患自查及整改情况;

(六)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第二十二条 现代教学技术中心(实验室安全办公室)对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出具整改通知。各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第二十三条 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相关单位和实验室应组织彻底清查存在的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放射源、生物制品等危险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实验室及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减小损失,并配合相关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对相关单位及教职工的考核评价内容。现代教学技术中心(实验室安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评比活动,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被责令整改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追责,对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国家、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的;

(三)未按规定审核备案项目安全,或故意隐瞒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

(四)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冒险作业的;

(五)未及时履行相关职责或对安全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致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依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规范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减少或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国家财产损失的;

(三)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现代教学技术中心(实验室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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