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5--10年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一次鉴定,短期保管的档案,15年期满,经过认真复查,院主管领导批准即可销毁,长期保管的档案,50年期满,经再次鉴定确认已无继续保存的必要,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即可销毁。
2、销毁档案须有两名监销人,监销人在销毁档案前,应对销毁档案认真清点复核,档案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分别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经审查不准销毁的档案仍继续保存,并在销毁清册上详细注明。
3、档案价值的鉴定由档案室会同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进行。
4、档案鉴定应逐件、逐卷审查卷内文件,根据档案价值,以分析档案内容为中心,结合考虑本院的工作性质、社会地位、活动范围以及档案的产生时间,完整程度、可靠性、有效性。
5、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结束后,档案室应及时做好档案整理、检索工具调整等处理工作。档案鉴定过程中形成的鉴定工作的申请、报告、销毁清册等材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