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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学习成果存储、认证、转换与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的通知 皖教高〔2025〕3 号
来源:安徽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26/07/02 点击量:

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独立设置成人高校,有关技工院校、省属中职学校:

现将《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学习成果存储、认证、转换与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加强经验总结和交流,稳步推进我省各级各类教育学习成果存储、认证、转换与应用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和工作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教育厅。

安徽省教育厅

2025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学习成果存储、认证、转换与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证和转换工作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学习和发展需要,推进各类学习成果存储、认证、转换和应用工作,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互通衔接,畅通终身学习和人才成长渠道,为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提供有力支撑,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安徽省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的各类在籍学生和毕业生, 以及其他社会学习者。

适用领域:境内外各级各类学校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非学历学习成果存储、认证、转换和应用。

按照《安徽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服务体系建设方案》规定,市级学习成果认证服务中心、县(区)学习成果认证服务分中心和受理点,在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及其他社会成员学习成果的存储、认证、转换与应用工作。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学习成果认证服务中心和分中心负责本校学生学习成果的存储、认证、转换与应用工作。

二、学习成果的积分存储、认证与应用

鼓励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开展非学科学习成果的积分存储,如职业启蒙教育、劳动教育、体育教育、科学和艺术教育等。由所在学校(幼儿园)综合课程内容、学习难度、学习时长等因素,对学生存储的学习成果进行科学且标准化的评估,探索开展积分认证与应用。鼓励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开展不同级别的学习成果以及不同类型的非学历学习成果的积分存储、认证与应用。学习成果经所在地或所在校的学习成果认证服务体系单位审核后存储至学分银行,形成个人档案,并进行积分累积。提供虚假成果或证明材料的,撤销学习者相关学习成果及对应积分,纳入学分银行诚信档案。

各认证服务体系单位应依托安徽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平台积分规则体系,着力建立丰富多样的积分兑换机制,提供实物奖励兑换渠道;设置虚拟权益兑换项目,包括免费在线学习课程、学习平台会员服务等;加强与企业、商家的合作,推出积分抵扣商品或服务消费活动。积分兑换机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内容,各学习成果认证服务体系单位应积极探索创新,丰富积分兑换机制。

三、学习成果的学分认证、转换与应用

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学生及其他社会学习者通过参加各类学校课程及不同类型的非学历教育所取得的学习成果达到一定要求,通过本校(或所申请学校)认证可转换为相应的课程学分。各类学校之间学分认证和转换以课程为基础。学分认证、转换与应用的具体流程、种类、数量及学分所占比例由各校自主制定。认证和转换不同类型的学习成果,应综合考察其所体现的知识、能力及水平等因素,严格质量标准,确保符合认证主体的要求。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成果不得重复转换,以最高级所认证的学分进行转换。

(一)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

原则上,转换的全部学分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

1.同等及以上学历类教育课程。已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者,或已参加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学习的学习者,进入高等学校同等学历专业学习,其所学课程可认证和转换为对应课程的学分。

2.低一级学历类教育课程。已具有中职(含技工教育)及同等学力者进入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学习,或已具有专科及同等学力者进入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学习,其已学课程可认证和转换为对应课程的学分。低一级学历的学分认证和转换仅适用于实践技能类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25%。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各校可将自学考试大纲、命题标准、考试范围、难易程度等与本校相关课程进行比对论证,如考生考试科目及成绩所体现的知识、能力与本校相关课程的培养要求基本一致,可认证和转换为相应学历层次所对应课程的学分。

4.在线开放课程。在国内外主流开放学历课程学习平台获得的在线课程学习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省级精品课程、教育部及省级在线课程等,可认证和转换为相应学历层次所对应课程的学分。

(二)非学历培训类学习成果

原则上,转换的全部学分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25%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企业认证证书,根据证书的级别和内容相关程度,可认证和转换为相应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国家级和省级培训项目的继续教育培训证书以及在各校非学历教育、教育培训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内部等获得的培训证书,在学习者获得培训证书之日起的3 年内,根据培训证书的级别和内容相关程度,可认证和转换为相应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

(三)业绩类学习成果

原则上,转换的全部学分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25%。

1.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根据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级别和内容相关程度,可认证和转换为相应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

2.岗位业绩证书。奖励证书、人才计划、知识产权奖励、软科学或其他岗位业绩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科技进步奖、教育教学成果奖、五一劳动奖章、技术能手、非遗传承人、特支计划、技能大师、工匠大师等岗位业绩奖励、荣誉等,可认证和转换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

3.竞赛获奖证书。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专业竞赛、创业竞赛等奖励奖项,根据竞赛内容、级别和名次可认证和转换为相应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

(四)其他学习成果的学分认证和应用

原则上,转换的全部学分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25%。

1.职业经历、实习实践、社区(老年)教育、志愿服务、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利版权、科研项目经历、创业项目等成果可认证和转换为相应的毕业设计及相关课程学分。

2.劳动实践、科学实验、公益劳动等成果可认证和转换为学历教育对应的劳动教育及相关课程学分。

四、组织实施

(一)各学习成果认证服务体系单位要明确岗位职责和人员,做好校内协调组织,保障不同类型学习成果认证和转换顺畅;认证外校课程要考察其教学要求、师资水平、教学条件等,评价与本校相关课程的要求是否基本一致,确保学生通过学习外校课程所掌握的知识、技能和水平与在本校学习基本相当;制定的学习成果认证和转换办法要及时更新、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支持同区域、同层次学校,按照自愿原则,采用协议、联盟等方式,通过课程互选互认、开设公共课、学生交流、联合培养等形式,科学简化课程认证程序,推进各类学习成果存储、认证、转换与应用,探索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相互融通的途径与机制。

(三)鼓励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探索与长三角地区及其他地区高水平高校建立学分互认机制,探索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职称与学历的双向认定制度,推进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双向互认机制。

(四)各地各校探索学习成果的存储、认证、转换与应用工作均需依托安徽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平台(https://www.ahlecb.cn/)开展,制定的相关认证标准、转换规则与应用方案,需提交省教育厅备案。

本意见由安徽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学习成果存储、认证、转换与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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