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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3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和《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二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学院稳定的重要组织保证和长效机制,对于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三条 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健全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体制机制,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的辅导员队伍,做好辅导员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努力将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升到新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

(一)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

1.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2.敬业爱生。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在职责范围内,不得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3.育人为本。要遵循思想政治工作规律,遵循教书育人规律,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因事而化、因时而进、因势而新,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终身学习。坚持终身学习,勇于开拓创新,主动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方法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参与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不断拓展工作视野,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5.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引领社会风尚,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不得有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二)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服务育人工作,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激励学生自觉把个人的理想追求融入国家和民族的事业中,勇做走在时代前列的奋进者、开拓者。

(四)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五)积极承担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党课和团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每学年至少撰写1篇辅导员工作论文、典型案例或工作总结,字数不少于3000字。

(六)每学期围绕财贸素养教育内涵体系,组织开展财贸素养“三个一”主题教育活动。每两周召开1次班会,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学院和二级院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七)加强学生宿舍文明、卫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经常深入学生宿舍了解情况,每学期走访学生宿舍专职辅导员平均每周不少于4次、兼职辅导员平均每周不少于2次,每周三下午进行学生宿舍安全卫生检查。

(八)加强学风建设,深入教室检查学生到课及纪律情况,并根据需要采取整改措施,保持与任课教师沟通联系。每学期听课查课专职辅导员平均每周不少于2次、兼职辅导员平均每周不少于1次。每学期期末考试前,通过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考风考纪和诚信教育。

(九)准确掌握学生的基本情况及家庭联系方式,建立学生基本情况档案并定期更新,建立家校联动机制,保持同特殊学生家长沟通联系。经常性地与学生开展谈心谈话,每月与特殊关注学生谈心谈话不少于1次、每学期与每名学生谈心谈话不少于1次,并做好谈心谈话记录。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要教育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增强 “四个自信”,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教育引导学生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立志听党话、跟党走,立志扎根人民、奉献国家;教育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有大爱大德大情怀的人;教育引导学生增长见识、丰富学识,沿着求真理、悟道理、明事理的方向前进;教育引导学生历练敢于担当、不懈奋斗的精神,做到刚健有为、自强不息;教育引导学生培养综合能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全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做好学生干部、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组织开展新生入学教育、学生军事训练、学生违纪处理、财贸素养学分认定、毕业生教育、学生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组织评选各类学生奖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积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为学生日常事务提供基本咨询,进行生活指导,组织学生开展宿舍文化建设,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密切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协助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密切关注学生的网络动态,敏锐把握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的问题,围绕学生关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有效舆论引导,把握网络舆论的话语权和主导权。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学生安全教育,熟悉学生家庭情况、个人特长等基本信息,及时化解学生矛盾冲突。参与学院、二级院部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择业观念、创业观念、成才观念,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十)按时参加学院、所在二级院部召开的辅导员会议,深入开展“五阶段五主题”财贸素养教育活动,定期召开主题教育班会,及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根据学生数量及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辅导员,要在保证数量的基础上,不断优化结构,提高辅导员工作能力和水平。学院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保证每个二级院部都有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其余每个班级配备兼职辅导员。

第七条 辅导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专职辅导员须为中共党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兼职辅导员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要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组织人事处、监察审计处、学生处、各二级院部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

(一)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是在学院内从中青年党员教师、党政管理人员中选聘专职辅导员,由各二级院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计划,推荐拟聘人选,经组织人事处和学生处考核后,上报学院党委研究;二是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通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主题班会或理论宣讲、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上报学院党委研究,实行人事代理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聘任。

(二)兼职辅导员主要是从现有的专任教师、管理人员中选聘,由各学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拟聘人选,经组织人事处、学生处审核,上报学院党委研究,予以聘任。

第九条 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担任辅导员工作经历并考核称职,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学院鼓励新进教师积极参与辅导员工作。

第十条  辅导员聘期一般为一届学生学业年限。因工作调整或不能胜任辅导员工作的,由所在二级院部提出意见,经组织人事处、学生处审核,上报学院党委研究予以解聘。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辅导员实行学院、二级院部双重管理。学生处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与各二级院部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各二级院部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考核评价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评价由学生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各二级院部党总支和学生共同参与,各二级院部党总支具体组织实施。

学院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学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监察审计处、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招生就业处、财务处、总务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院部党总支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辅导员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按学年度、分年级分层次进行考核,根据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对全体专兼职辅导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优秀等级比例占考核人数的30%,其余考核等级比例不定。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十四条  结合学院实际,建立辅导员单独表彰体系并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学院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体系中,每学年对优秀辅导员进行表彰,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学院授予其该学年度“优秀辅导员”称号,行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励费600元。

第十五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辅导员给予相应的处理,实行责任追究制。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解聘:

1.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较严重的;

3.因辅导员工作失职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4.滥用职权,侵犯学生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利用职权,索取财物,谋取私利的;

6.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7.因身体、心理等原因不能胜任辅导员工作的;

8.其它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待遇与保障

第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工作津贴标准按学院内部绩效分配方案执行,其实际收入应不低于学院相同层次专任教师的平均收入水平。

第十七条 专职辅导员原则上安排5个班级。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核定专职辅导员基本工作量,组织人事处按实际工作月发放专职辅导员工作津贴。根据所带学生总人数,核定专职辅导员工作津贴增减标准,专职辅导员所带班级累计学生人数超过200人以上的,按每人5元增加工作津贴;低于200人的,按每人5元核减工作津贴。专职辅导员工作津贴增减部分,由所在二级院部每学期末一次性核发。

第十八条  兼职辅导员原则上安排1个班级根据所带班级学生人数,核定兼职辅导员工作津贴标准:40人以下班级,每月为400元;超过40人班级,每月为500元,超过50人班级,按每人5元增加工作津贴。兼职辅导员工作津贴由所在二级院部按实际工作月核发。

第十九条  鉴于学生生源多元化,针对不同招生类别的班级管理难度及工作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设立班级管理系数,其中分类招生、中外合作办学、艺术类的班级管理系数增加0.05,五年一贯制、三二转段的班级管理系数增加0.1。按照所带班级招生类别,相应增加专兼职辅导员工作津贴,由所在院部学期末一次性核发。

第二十条  专兼职辅导员因挂职锻炼、学历进修、访问学者、业务培训、产假病假等原因,不能正常从事班级管理工作的,由所在院部安排其他辅导员临时接任,仅限于在一学年内,超过一学年的须重新调整辅导员。

因工作需要,兼职辅导员在完成原有1个班级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再安排临时接任其他班级辅导员工作的:第1个班级辅导员津贴全额发放、 第2个班级辅导员津贴减半发放、第3个班级及以上的辅导员津贴不予发放。专职辅导员安排临时接任其他行政岗位工作的,按照兼职辅导员津贴发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开学、学期放假等原因,当月实际工作日超过当月工作日50%及以上的,按相应标准全额发放;当月实际工作日不足当月工作日50%的,按相应标准减半发放。经保卫处、总务处等相关部门核实认定,所带班级学生在校园内有酗酒、斗殴、赌博、抽烟造成安全隐患等严重违纪行为的,每起事件扣发当月辅导员津贴100元,由学生处审核,报送组织人事处。

第二十二条  学院每年划拨一定的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辅导员表彰奖励、业务培训、课题研究、研讨交流、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院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专职辅导员工作特点,优化办公条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为辅导员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章  发展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专职辅导员激励保障机制,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促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二十五条  结合学院实际,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二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应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设学科组、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按《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试行)》(皖教人〔20162号)和学院相关文件规定,专职辅导员符合讲师、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可以评聘教师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二十七条 学院制定专职辅导员管理岗位聘任办法,根据专职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的管理职级。

凡符合以下晋升条件的,经学院批准转为 “岗薪制”员工的专职辅导员,履行干部任用考核程序后,可逐级晋升为相应职级:在专职辅导员岗位连续任满6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期间获得年度考核优秀3次、且优秀辅导员2次的,可晋升为八级职员(非领导职务);在专职辅导员岗位连续任满9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期间获得年度考核优秀4次、且优秀辅导员3次的,可由八级职员晋升为七级职员(非领导职务)。

第二十八条  晋升职级的专职辅导员,原则上不得转岗。因个人原因转岗的专职辅导员,不再保留相应的职级待遇,不再纳入相应职级的干部管理序列,工作待遇按新聘岗位执行。因工作需要,学院安排重新从事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的,前后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二十九条  晋升职级后的专职辅导员,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辅导员工作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除已晋升的相应职级。

1.严重违背师德规范,学生反响强烈的;

2.经组织上认定辅导员工作有失职行为,造成班级学生非正常群体性事件或非正常死亡责任事故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学院研究认为应予解聘的。

第三十条  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管理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专职辅导员要重点培养,作为学院党政后备干部的重要来源和选拔对象,经组织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或选拔到党政管理岗位,对表现特别优秀的专职辅导员,可破格提拔任用。

第三十一条 学院将辅导员培训列入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坚持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建立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通过举办辅导员培训班、辅导员工作论坛、优秀辅导员育人经验交流会等形式,组织辅导员参加系统培训,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2年参加1次专业学会业务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第三十二条 学院重视专职辅导员个人发展,畅通职业出路,创造条件鼓励专职辅导员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积极选拔优秀的专职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专职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支持专职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鼓励专职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位,成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获得学历学位者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给予学费补助。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原《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实施意见》(院学字〔20107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由学院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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