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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27文章来源:学生处 浏览次数: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

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安徽财贸职业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应当秉承“明德厚学,知行合一”的校训精神,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因患有疾病、创新创业、参军入伍及其他特殊原因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予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不享受在校生权利,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各学院负责落实,辅导员具体核查,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十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到学校财务部门缴齐学费、书本费和住宿费等,凭交费发票办理学生证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助学贷款、学费减免、校内无息借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精准资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如实验、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顶岗实习等)的考核。课程考核前学生应当取得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毕业设计资格和毕业答辩资格的取得按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并记载。学期成绩为60分(含60分)或及格(含及格)以上的,才能取得该课程(或环节)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与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校按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一)实行学年学分制的班级,学期考核综合评定成绩不及格的必修与限选课程(含实践环节),按规定进行补考。补考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并标注“补考”。任意选修课成绩不合格,可以不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可重修或选修其它任意选修课。

(二)实行学分制的班级,学期考核综合评定成绩不及格的必修与限选课程(含实践环节)不予补考,不及格者应当重修。重修一般在下学年内完成。重修课程与其它教学环节时间冲突,学生可向任课教师书面申请,经同意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须完成规定的作业或实验,方可参加考核。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重修”。

(三)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给予一次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四)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教务处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五)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1-3周内进行,最后一学期课程的补考一般安排在毕业前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安排。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疾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应当事先持证明申请缓考,经教学院部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补考时同时进行。及格者,按实际成绩记录并取得学分,不及格者按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免修。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同一层次国家自考,可以申请免修相应课程,交所在教学院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学生完成课程的实践考核,可取得相应学分。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自学或其它方式的学习,已掌握其教学大纲要求,且已修课程的平均分绩点在3以上,可以申请免修,但须参加免修课程的考试。实行学分制的班级,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在每学期的第14-15周向所在教学院部提出申请,经审定后报教务处批准。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方可并取得学分。

德育考核、体育课及课程实践环节、实践类课程不得免修。学生因生理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由教师安排采取其它锻炼方式如保健活动等取得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学生考核成绩不及格,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4门课程不及格者,给予留级预警处理;全学年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5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体育课不及格,不记入留级门数)。

(二)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每个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15学分者,给予留级预警处理;一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30学分者,留级编入下一个年级跟班学习。

第十九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奖励学分,经认定的奖励学分,可替代教学课程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累计奖励学分须大于或等于所替代课程的学分。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转专业审批手续。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制定学生转专业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只允许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期末或者第二学期期末进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审批表;各学院根据专业、班级容量等资源配置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由转出学院出具转出意见、转入学院出具接收意见;经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审核、学校领导批准后进行公示,办理转专业手续。

转专业学生,原修专业与新转入专业相同或者相近课程的成绩,经教务处认定后,可替代相应课程成绩;转专业学生未修(包括未获学分)的新专业前期课程,应当重修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委托培养、单独考试等形式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以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学生转学管理办法,加强对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学生转学情况进行公示。转学完成后,及时将学生信息上传至教育部学信平台,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转学学生在原学校所修与本校相同或者相近的课程,经教务处认定后,可以替代相应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成绩;转学学生未修(包括未获学分)的前期课程,应重修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高职专科学生原则上不超过6年,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不超过8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原则上以1学年为期限,在校期间休学累计不超过3次。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医务室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请假、缺课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学生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在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时长、参军入伍学生服役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户籍不变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在休学期间报考其他学校时,应当及时来学校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或者持续休学资格。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或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5个工作日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可以申请参加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校按规定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学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四十一 学校实施依法治校,坚持按章管理。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 学校推行校务公开,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注重发挥学生民主管理的作用,保障学生参与权、知情权、建议权。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注重加强领导、指导和管理,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及学生团体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并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以教育管理、文明卫生、安全保卫三位一体的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住宿管理规定,住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文明公约”、创建“文明宿舍”等载体,实施自我管理,促进学生建立和谐人际关系。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按规定推荐参加校级以上各类评优活动。对参军入伍、创新创业、基层就业、志愿服务等承担社会责任做出奉献、贡献的学生应纳入表彰、奖励范围。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明确工作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及规范,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书等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设置12个月期限,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设置6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按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学校通知5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完善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健全组织机构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对在本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

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立德树人、科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本校的新生,应当持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或电话向学校学生处请假,需提供相关证明。请假需经学校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因患有疾病、创新创业、参军入伍及其他特殊原因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予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不享受在校生权利。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各学院具体落实,辅导员认真查阅新生档案进行资格复查,学校医务室组织新生体检进行健康复查。

(一)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主要内容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要求

1.辅导员利用高考录取电子档案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将高考电子照片、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学生档案等与学生本人进行认真核对,对缺少电子图像照片的新生要进行重点核查。

2.复查中发现新生电子档案、纸质档案与学生本人信息、照片有疑似不相符等情况的,及时报学生处进一步核查,凡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3.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需要在家休养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学生处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保留其入学资格。

4.对暂未收到征兵办公室通知,并已知应征入伍的新生,相关学院要及时督促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5.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结束后,辅导员填写《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情况反馈表》,各学院汇总审核后报送学生处核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办理新生电子注册,取得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学籍。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书本费和住宿费等,凭缴费发票办理学生证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校内无息借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与鉴定,以《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按照《安徽财贸职业学院财贸素养教育学分认定办法》进行。

第八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取得考试资格,学生考试资格由各院部根据学生出勤率、完成作业和实验实训等情况审定。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予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九条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实践操作、口试等。主干课程一般应采取闭卷考试,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任课教师确定,经教研室研究后,报院部院长(主任)批准。考查方式可以笔试,也可通过作业、实验实训、综合报告和毕业设计等形式考核。

凡考试的课程(包括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训课)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按五级制[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059分)]计分。及格以上的课程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过程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核成绩综合评定。过程性考核成绩由学生出勤情况、课堂表现、平时作业、实践环节、期中考试等评定,在总成绩中占40%;终结性考核成绩主要由期末考试成绩评定,占总成绩的60%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一律以百分制记载。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补考成绩(不含经批准的缓考)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补考”。

第十条 实行学年学分制的班级,学期考核综合评定成绩不及格的必修与限定选修课程(含实践环节),按规定进行补考。

第十一条 实行学分制的班级,学期考核综合评定成绩不及格的必修与限定选修课程(含实践环节)不予补考,不及格者应当重修。重修一般在下学年内完成。学生对考核成绩不满意,也可以重修。考核不及格的同一课程可允许重修两次,重修的课程成绩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重修”。考核成绩不满意课程的重修,按考核的最高成绩记载。学生任意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改选教学计划规定的其他课程。

十二条 学生对本人考核成绩有疑义时,可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后,按规定调阅试卷查询。

十三条 学生可申请课程免试。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证书,或通过同一层次国家自考,经本人申请,出示有关证书,所在院部审核,教务处备案,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免试,并获得相应学分。

学生在校期间进行创新创业,可免试相应课程,按照《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旷课和违反考试纪律的,按《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十 学生缓考、旷考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学生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或平时成绩不合格,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不予参加正常补考;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应在考核前书面向所在院部申请缓考,因病请假须有医院证明并附校医务室意见。所在院部审核,教务处备案。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一般不予参加正常补考;

(三)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除成绩记载标注“作弊”外,不予参加正常补考。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综合实践报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成绩记载标注“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旷考学生在认识错误之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学院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该课程补考,否则不予补考。

凡一般情况的考试作弊者,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重修或补考机会,取得相应学分后,准予毕业。

第十 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

绩 点

五级制成绩

绩 点

90100

4.05.0

4.5

8089

3.03.9

3.5

7079

2.02.9

2.5

6069

1.01.9

及格

1.5

059

0

不及格

0

经补考或重修成绩合格的,绩点为1.0

2)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绩点乘以该课程所得学分数,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学分数,即可得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即: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数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评定奖学金、评优的依据。

第十七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学,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二)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及生产教学实习、顶岗实习等,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第十八条 建立更加灵活的学习制度,支持学生主修专业以外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自主性。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教务处审核认定。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奖励学分,经认定的奖励学分,可替代教学课程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累计奖励学分须大于或等于所替代课程的学分。按照学生奖励学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章 升级、留级与预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核成绩不及格,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生,一学期内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1-3周内统一安排补考。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其必修课或限定选修课综合评定成绩不及格的课程不予补考,直接重修。任意选修课综合评定成绩不及格者不予补考,不计学分,可重修或选修其它课程。

(二)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达4门者,给予留级预警处理;全学年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5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体育课不及格,不记入留级门数)。

(三)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每个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15学分者,给予留级预警,一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30学分者,留级编入下一个年级跟班学习。

第二十三条 留级学生已学过的课程,考试课成绩60分、考查课成绩及格以上者,可以申请不再重修(不含体育课)。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2次。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一般不予转专业。如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确需转专业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且对某专业有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具体标准由接收学院界定);

(二)学生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并经医务室审核,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如学生休学或留级后,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等),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确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学习者。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经学生同意可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应予以退学的学生;

(四)跨文、理科或学科跨度较大的学生;

(五)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学生;

(六)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七)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考虑到国家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学院准许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人数要控制一定的比例。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学生处初审、学校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原则上不超过1次。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只允许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期末或第二学期期末进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各学院根据专业、班级容量等资源配置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由转出学院出具转出意见、转入学院出具接收意见;经招生就业处、学生处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公示。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正式进入转入专业就读。

(二)转专业的学生需延长学习年限者,需附学生本人申请,接收学院初审,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三)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均应在新专业参加该学期期末考试。

(四)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根据新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进行认定,原修专业与新转入专业相同或者相近课程的成绩,经教务处审核认定,可替代相应课程成绩;转专业学生未修(包括未获学分)的新专业前期课程,实行学分制的专业还要对其原专业所学课程类别进行认定。

(五)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委托培养、单独考试等形式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以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学校学习。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学生转学管理办法,加强对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学生转学情况在校园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及时将转学学生信息上传至教育部学信平台,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转学学生在原学校所修与本校相同或者相近的课程,经教务处认定后,可以替代相应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成绩;转学学生未修(包括未获学分)的前期课程,应重修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高职专科学生原则上不超过6年,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不超过8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原则上以1学年为期限,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在校期间休学累计不超过3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医务室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患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学习的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精神病等,应当休学),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后,经学校医务室审查签署意见;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缺课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四)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或者修满2年的学生为增加专业社会实践经验,经本人联系接收单位,并有接收单位出具确需休学的证明者。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生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在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时长、参军入伍学生服役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材料和校医务室证明,因创业休学的学生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家长和辅导员签字,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学校批准。

第三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户籍不变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在休学期间报考其他学校时,应当及时来学校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本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康复证明材料,由学校医务室或者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原则上要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或者持续休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学:

(一)留级2次后,成绩考核再次达留级条件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四)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寄往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视作送达。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或处理文件送达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已取得教学计划中的25%以上的学分或四分之一以上的课程合格)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学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授权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四)未向学校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一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经毕业前补考后仍有不合格者,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必修课所得学分超过其应修学分85%者,可以先行离校就业,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通过自学,可申请参加课程补考,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而没有提出申请或者返校参加考试及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再给予机会。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或课程并达到该专业辅修或课程修习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课程辅修证明。

第四十六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四十八条 对在本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其他各类学生学籍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79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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