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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28文章来源:学生处 浏览次数:

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受理学生对以下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一)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学生,被取消入学资格;

(二)具有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学籍,或者已经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曾具有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学籍的学生,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四条 学生必须本着“诚实可信、有理有据”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监察审计处、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负责接收学生申诉书,处理申诉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各院部、职能部门对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应予以主动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二)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

(三)根据调查结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查结论;

(四)将复查结论书面通知申诉学生。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亲属;

(二)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三章 学生申诉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人必须诚实守信,实事求是,提出的申诉证据要客观真实;否则,可不予受理。

第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书,填写《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填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所在学院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理由、事实、要求;

(三)申诉人本人签名、提出申诉的日期以及联络方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材料不齐全的,限期补全。过期不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或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

(三)申诉人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后的5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对申诉进行复查、核实、研定,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决定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取证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和调查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审查结论,作出下列处理,并提出书面建议,告知申诉人及相关职能部门。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作出决定的,予以撤销;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予以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重新作出决定。

对变更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直接提交相关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对变更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或者退学、取消学籍的,提出处理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申诉人本人签收;按照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在校内、校园网发布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未作出复查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撤回申诉书后,可以停止申诉处理。申诉人在主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查结论必须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由监察审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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