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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2-1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4〕51号)以及安徽省教育厅等部门文件精神,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在我院顺利实施,并征得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由举办单位给予贴息的无担保(信用)商业贷款。其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等,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合肥桃花工业园区支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由学生处、财务处和各教学系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是协调解决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生处。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有我院在校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 
    第七条  在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学生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家庭经济困难,且有事实依据;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五)学习刻苦,学习成绩合格,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同班同学和班主任共两人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七)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八)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未还清前向经办银行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九)符合贷款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1、家庭经济不困难者;
2、受过学院纪律处分、公安司法机关治安或刑事处罚者;
3、任何一学期有两门课以上考试不及格者(含两门,不含体育课);
4、在校外租房居住者。
第四章  贷款额度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贷款额度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程序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学校分批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的办法。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首先向所在教学系提出借款书面申请(应说明本人学习情况、在校综合表现、申请贷款数额,并承诺按借款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还款,经家长签字确认)。
借款学生必须如实提供以下贷款所需材料:
(一)安徽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借款学生品学综合评价表;
(三)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助学贷款申请书;
(五)班主任和同班同学共两名见证人对借款学生的身份见证材料、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七)家庭详细地址和户口薄复印件。
    第十一条  各教学系组织指导借款学生如实填写《安徽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对申请借款学生资格、借款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责任审查,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并进行5天公示,公示审核无误后,报院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将最终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银行递交编制好的《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将核准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交学院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并与借款学生签订助学借款合同。国家助学贷款由院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各教学系及财务处联合组织发放。
第六章  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100%由学院贴息,毕业后利息全额自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当借款学生为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或被取消学籍时,自接受有关学籍管理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经办银行可适当给予优惠。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对没有按照借款学生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九条  贷款还本付息可采取多种形式。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八章 贷款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一)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通过院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二)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学院将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学院方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章  贷款风险的防范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相关部门尤其是各教学系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并在借款学生毕业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各教学系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并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对于没有就业的借款毕业生,向经办银行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第二十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院相关部门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及委托扣款协议书。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院相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还款协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其接收单位应积极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并在工作变动时,将其信息提前告之经办银行。
    第二十七条  学院和各教学系均应建立借款学生个人档案以及信息查询管理系统,采集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强化对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避免借款学生重复贷款。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和随时为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实行困难学生情况报告制度。各教学系定期将本系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奖惩情况、学习情况以及学籍变动情况定期向院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报告;将本系困难学生被资助情况、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以及学习和奖惩情况定期向学生家长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实行违约学生公布制度。对按照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违约学生;对借款人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学院规章制度的,学院和经办银行将予以公布。
第十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条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奖励机制。学院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工作,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经费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蓄意拖欠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责任的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将借款学生违约行为载入银行金融机构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业务;
(三)在媒体上公布借款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人可停止发放贷款,要求借款人清偿本息:
(一)借款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的;
(二)借款人中途辍学、退学、被开除或取消学籍者;
(三)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四)由于非疾病等原因留级的;
(五)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六)吸烟、酗酒、大吃大喝及生活不节俭者;
(七)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者;
(八)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者(除不提供贷款外,还须收回以前所发贷款)。
    第三十三条  对重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同时在学院所在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一经查出,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生处(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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