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安徽财贸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2020年修订)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日期:2021/01/01 344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内涵质量建设水平,有效规范教学运行与教学质量管理行为,不断强化学校教学运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与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学校教学秩序的稳定,预防和规避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 号)以及《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皖教工委2020〕9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范围界定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由于主观过错而违反学校教学的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事件或行为。

(二)教学事故的范围界定

教学事故的范围,包括:教学文件编写、教学设计与备课、课堂教学、实验实训、考试考核、学生成绩评定、顶岗实习、实习报告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答辩等教学全过程中的各个运行环节。

(三)教学事故的层级界定

教学事故按不良影响程度,分为:重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类。

二、教学事故甄别认定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在各类教学活动与教学管理中,存在师德失范行为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 号)的言行者

2)教学活动中出于非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迟到或早退15分钟及以上者。

3)未经学校批准取消或调整已安排教学活动,或变更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与地点,并且对教学质量与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1次以上者。

4)对学生歧视、挖苦、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恶劣影响者。

5)在试卷命题、印刷、转送、保管过程中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失效,或故意或变相泄露试题,造成严重后果者。

6)监考无故缺席,致使考试延误20分钟以上者;或对学生违反考纪行为视而不见、故意包庇,严重违反监考纪律造成群体性考试违纪后果者。

7)拒不接受学校教学督导的正常教学检查,拒绝按要求配合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教学质量管理相关工作,且态度恶劣者。

8)因错误指导、玩忽职守、擅离岗位等行为造成教学场所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或出现人身伤亡事故者。

9)教师向学生强行推销或强迫学生购买教材或其他物品,造成恶劣影响。

10)其它经认定的重大教学违纪现象者。

2.教学管理类

1)伪造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者。

2)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学籍信息、数据等教学管理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

3)未按规定履行教学管理相关工作职责,推卸责任、敷衍搪塞,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安排和教学任务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

4)出于非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考卷丢失或未能及时送达,致使考试拖延20分钟以上,或考试成绩失效的责任者

5)对师生反映的各类重大教学事故情况,未能及时了解、处理,正确履行教学管理相关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者

6)其它经认定的重大教学违纪现象者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教学任务,导致各类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者。

2)一学年内,教学活动中出于非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迟到或早退3以上者;或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开课堂15分钟以上,使教学中断,影响教学正常秩序者

3)未经审核批准而擅自变更课程主讲教师,或擅自请人代课、调课1次以上者;或监考人员未经准许,擅自找人代替监考1次以上者。

4)在提交授课计划、教案等教学文件材料,或在完成教学质量管理相关工作中拖延15个工作日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5)教师命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者。

6)监考过程中未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有看书、看报、接打手机、聊天、听音乐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忽视学生违纪行为,或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者。

7)监考人员擅自提前发放试卷或延长考试时间15分钟以上者。

8)在阅卷评审或出具平时成绩过程中,不按评分标准进行随意评分,导致学生成绩与其学习表现存在明显偏差。

9)其它经认定的严重教学违纪现象。

2.教学管理类

1)因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漏订或错订教材,致使开课两周后教学班级仍缺供教材种类两种以上,影响正常教学、学生正常学习者。

3)教学调度安排失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通知造成大范围教学秩序混乱者。

4)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5)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未能按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相关课程,影响教学计划正常执行者。

6)试卷命题、批阅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误的责任人。

7)丢失批阅试卷或丢失学生成绩原始记录者。

8)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影响者。

9)其它经认定的严重教学违纪现象者。

发生上述类未列出情形,但对教学活动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教学事故,均参照上述条款的相关内容酌情处理。

三、教学事故认定处理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事故发生后,由出现或发现教学事故的个人或部门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报教务处,同时责成主要或直接责任者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报教务处。

2.属于重大教学事故与一般教学事故者,由教务处会同相关二级院(部)或职能部门,在充分核实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复核后报学校院长公会研究,以会议形式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全校通报。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凡出现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一学年内,第1、2次迟到或早退,由教务处通知本人,以示提醒和警告,第3次迟到或早退则由学校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并按规定处理。

2.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在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本年度评奖评优资格推迟其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一年。一学年内累计发生2次一般教学事故者,第2次则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3.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扣发其当月津贴,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其年度教学质量测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推迟其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年。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

4.教学事故符合行政处分规定或违反法律,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5.凡个人原因造成教学事故,追究责任人个人责任;因部门工作失误造成教学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6.对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2次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部门及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评优资格。教学事故的归属部门为该教师工作关系所属部门。

7.所有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定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四、教学事故申诉仲裁

(一)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时,可在收到书面处理意见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和教务处提出申诉。

(二)教学事故责任人的所在部门和教务处,共同负责受理教学事故责任人的申诉。

(三)学校院长办公会以会议形式,做出接受申诉或驳回申诉的正式决定。

五、其他

(一)本办法规定的数量、次数等均含本级,如2次以上含2次,15分钟以上含 15 分钟,校级以上含校级。

(二)本办法规定的不可抗因素,指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行,原《教学管理制度汇编》中《安徽财贸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证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实训教学管理办法

Copyright © 2020 版权所有  安徽财贸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