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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贸职业学院科研项目再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日期:2021/03/30 16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资金,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及安徽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再资助的对象为我院教科研人员、兼职教授(专家)等以我院名义主持申报的科研项目和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项目类别以《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皖教人〔2016〕2号)附表2中的科研项目分类表为准(不含企业委托课题)。

第四条 二类及以上科研项目、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再资助经费。有到校经费的项目按到校经费1:2再资助,再资助经费的上限:一般项目40万元,重点项目50万元,重大项目70万元;无到校经费的项目,自然科学类研究项目资助3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和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资助10万元。

第五条 三类科研项目再资助经费。有到校经费的项目按到校经费1:1再资助;无到校经费的项目,自然科学研究类重点、重大项目分别资助6万元、2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类重点、重大项目分别资助2万元、5万元。

第六条 四类科研项目再资助经费。有到校经费的项目,按照项目来源单位的要求进行再资助,上限1万元;无到校经费的项目资助 1 万元。其中,学院设立的教科研项目由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根据学院内涵建设需要另行确定经费支持额度。

第七条 项目下达后,由教务处集中提出再资助经费申请,教务处负责人初审、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 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涉及的项目再资助经费首次拨付比例为60%,余下40%结题验收后予以拨付;其他项目再资助经费采用立项时一次拨付。

第九条 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中有到校经费的项目,再资助经费40%用于奖励,60%用于项目配套,配套部分只能用于直接经费支出;无到校经费的项目,再资助经费按照《安徽财贸职业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经费开支范围列支。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且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一年不提交结题材料或逾期两年未能结题的项目扣减再资助经费总额的20%;逾期两年不提交结题材料或逾期三年未能结题的项目扣减再资助经费总额的80%;凡是被立项单位中止、撤销的项目一律追回再资助经费,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安徽财贸职业学院科研项目再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院教字〔2017〕115 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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