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0-12-23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财贸职业学院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必须根据“诚实可信、有理有据”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各教学系、职能部门对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二)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

(三)根据调查结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查结论;

(四)将复查结论书面通知申诉学生。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如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须在接到处理通知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人必须诚实守信,实事求是,提出的申诉证据要客观真实;否则,可不予受理。

第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书,填写《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填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所在系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理由、事实、要求;

(三)申诉人本人签名、提出申诉的日期以及联络方式。

第十条 学生申诉材料不齐全的,限期补全。过期不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对申诉进行复查、核实、研定,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学生如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取证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和调查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调查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经查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决定,直接告知申诉人及相关职能部门。

(二)经查处分依据的证据失实或者处分不适当的,须提出变更原处分决定的书面建议。对变更记过以下处分的,直接提交学院相关职能部门重新研究决定;对变更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取消学籍的,提出建议,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申诉人本人签收;按照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在校内发布公告;在学院校园网上公告。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复查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申诉处理。申诉人在主动撤回申诉或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复查结论必须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院全日制中专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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