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作者: 时间:2020-12-23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2005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安徽财贸职业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处分

第一节 纪律处分的原则与种类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违反学院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

(二)由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反校纪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 违反学院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

(四)斗殴过程中有持械行为;

(五)组织、策划违纪行为的首要人员;

(六)其他应予以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 学院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节 学生日常行为违纪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学院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七)侮辱、威胁或殴打教师及学院工作人员的;

(八)违反学院宿舍管理规定,在异性宿舍留宿者及容留者,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九)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十)故意持械伤害他人者;

(十一)组织策划斗殴且造成事实、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十二)其他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5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0学时者;

(二)组织策划斗殴,造成斗殴事实的;

(三)在处理斗殴事件的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妨碍调查处理工作的;

(四)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

(五)未经请假,在校期间夜不归宿(当日24时后尚未返回宿舍,下同)累计达四次者;

(六)组织赌博者;

(七)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引起火灾或造成严重后果者;

(八)对校园网及校内各部门网站进行恶意攻击,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制作、销售、复制、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物品的;

(十)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十一)严重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十二)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行为。

第十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留校察看应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或显著进步者可提前解除。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0学时者;

(二)策划、怂恿他人斗殴,未造成斗殴后果的;

(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宿舍正常管理秩序的;

(四)未经请假,在校期间夜不归宿累计达三次者;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评奖、处分、毕业分配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

(六)使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

(七)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等淫秽物品,经教育不改者;

(八)利用互联网对他人进行诋毁、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者;

(二)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三)未经请假,在校期间夜不归宿累计达两次者;

(四)酗酒后在校内滋事,扰乱学院正常秩序的;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学院规定执行公务者;

(六)侮辱谩骂他人,经教育不改者;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八)在学院建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违章张贴、乱涂乱划者;

(九)故意毁坏学院图书馆藏书、或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者;

(十)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

(十一)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

(二)未经请假,在校期间夜不归宿一次者;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四)有酗酒行为者;

(五)在课堂、宿舍、食堂、图书馆、礼堂、会议室、会场等公共场所乱扔废弃物,经劝告不改者;

(六)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三节 学生考核违纪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按“0”分计入成绩库,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利用信息储存工具预先储存并在考试中偷看或偷听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二)在考试过程中利用各种机会离开考场,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返回考场中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考试中相互交换试卷,或相互核对试卷;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六)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

(七)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并造成作弊事实;

(八)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以下考试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一)考试开始后,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文具盒中及试卷下垫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不论观看与否);将通讯工具、信息存储工具等电子工具带进考场,不按要求放置;

(二)传递或接受答卷、纸条和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者将答卷、纸条等移近相邻考生;

(三)考试中试图利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方式传递、接受有关考试的内容;

(四)在考试过程中偷看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预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等写在身上或桌椅上,或者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不论观看与否);

(六)发现桌面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公式等,而未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

(七)离开考场未交试卷;

(八)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二)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入或离开考场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的;

(五)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

(六)其他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十九本《规定》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条例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程序和后续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在处分学生时,依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一般由学生所在系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系共同进行。对于斗殴、盗窃、赌博等案情相对复杂的事件,由保卫处介入调查,系部或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并出据调查结论。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学院应当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的原件。

第二十三条 处分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所在系研究决定,形成书面处分决定书,由所在系发布,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会同所在系研究,所在系根据研究意见形成书面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发布。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会同所在系研究讨论,形成书面处分决定书,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院行文发布。

(四)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学生违纪事件,无论处分是何等级,均由学生处会同相关系部共同调查处理,并形成书面处分决定书。

(五)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违纪处理由教务处研究决定。记过及以下处分,由教务处形成书面处分决定书直接发布;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形成书面处分决定书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发布;开除学籍处分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形成书面决定书,由学院行文发布。

第二十四条 学院处分学生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纪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根据;

(四)作出的处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当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性送达(即在一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告)。

(二)邮寄送达(挂号邮寄,学院妥善保存挂号回执)。

第四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法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经院长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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