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0-12-23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录取到本院的新生应当持“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或电话向学院学生处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需经学院学生处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各系查阅学生档案,进行复查,由校医务室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学籍。复查有疑问者,报学院研究处理。复查不合格,学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所在系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学院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其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者,将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教学系同意,报学院学生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院学生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分管院领导批准,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办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与鉴定,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按照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进行。

第八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取得考试资格,学生考试资格由各系根据学生出勤率、完成作业和实验等情况审定。

第九条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实践操作、口试等。主干课程一般应采取闭卷考试,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任课教师确定,经教研室研究后,报系(部)主任批准。考查方式可以笔试,也可通过作业、实验、综合报告和论文等形式考核。

凡考试的课程(包括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训课)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按五级制[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0~59分)]计分。及格以上的课程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实践环节、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平时成绩视为不合格。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一律以百分制记载,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补考成绩(不含经批准的缓考)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并在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条 实行学年制的班级,学期考核综合评定成绩不及格的必修与限定选修课程(含实践环节),按规定进行补考。

第十一条 实现学分制的班级,学期考核综合评定成绩不及格的必修与限定选修课程(含实践环节)不予补考,不及格者应当重修。重修一般在下学年内完成。学生对考核成绩不满意,也可以重修。考核不及格的同一课程可允许重修两次,第一次重修的课程成绩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第二次重修的课程成绩,及格的按60分记载,不及格的按第二次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考核成绩不满意课程的重修,按考核的最高成绩记载。学生任意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改选教学计划规定的其他课程。

十二条 学生对本人考核成绩有疑义时,可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后,按规定调阅试卷查询。

十三条 学生可申请参加课程免试,凡取得国民教育系列考试专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单科合格证,经本人申请,出示有关证书,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免试,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旷课和违反考试纪律按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十学生缓考、旷考的处理办法:

(一)学生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或平时成绩不合格,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不予参加正常补考;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应在考核前书面向所在系申请缓考,因病请假须有医院证明并附校医务室意见。所在系同意,学生处审核,教务处备案。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一般不予参加正常补考;

(三)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不予参加正常补考。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或综合实践报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成绩记载注明“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旷考学生在认识错误之后,教学系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参加该课程补考,否则不予补考。

凡一般情况的考试作弊者,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查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重修机会,取得相应学分后,准予毕业。

第十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

绩 点

五级制成绩

绩 点

90~100

4.0~5.0

4.5

80~89

3.0~3.9

3.5

70~79

2.0~2.9

2.5

60~69

1.0~1.9

及格

1.5

0~59

0

不及格

0

经补考或重修成绩合格的,绩点为1.0;

(2)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绩点乘以该课程所得学分数,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学分数,即可得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即: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数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评定奖学金、评优的依据。

第十七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学,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二)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及生产教学实习等,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第三章 升级、留级与试读

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实行学年制的学生一学期内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2—3周内统一安排补考。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其必修课或限定选修课综合评定成绩不及格的课程不予补考,直接重修。任意选修课综合评定成绩不及格者不予补考,不计学分,可重修或选修其它课程;

(二)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每个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15学分者,给予书面的试读警示,连续两个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30学分者,编入下一个年级跟班学习;

(三)实行学年制的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达3门者,给予书面的试读警示。每学年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累计仍有四门(含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记入留级门数);

(四)毕业班学生毕业前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仍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者,作留级处理。

第二十条 留级学生已学过的课程考核成绩(考试课80分、考查课良好)以上者,可以申请不再重修(不含体育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予转专业。确须转专业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且确有某专业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具体标准由接收系确定);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并经院医务室审核,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如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等),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应予以退学的学生;

(五)对口转入统招,或虽同属对口生,但入学考试科类不一致的学生;

(六)跨文、理科或学科跨度较大的学生;

(七)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学生;

(八)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考虑到国家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系准许申请转专业的人数要控制一定的比例。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系部考核、学生处初审、学校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末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将申请递交所在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拟转入系通知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参加考核,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第二周的周末接收系组织考试、考核,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带学生证(或准考证)参加考试、考核;届时不参加者,不允许转专业;

(三)接收系将拟接收的学生名单及学生所填申请表一份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第五周内报学生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公示。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到学生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进入转入系专业就读;

(四)转专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需附学生本人申请,接收系领导初审,学生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

(五)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均应在新专业参加该学期期末考试;

(六)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收系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进行认定。实行学分制的专业还要对其原专业所学课程类别进行认定;

(七)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

(一)被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院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4)应予以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转学手续的办理程序: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一)本院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系部签署意见、经学生处审核,由学院批准,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三)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院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患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学习的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精神病等,应当休学),由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后,经院医务室审查签署意见;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四)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或者修满二年的学生为增加专业社会实践经验,经本人联系接收单位,并有接收单位出具确需休学的证明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材料和院医务室证明),家长和班主任签字,教学系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其在校户口不予迁出,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学院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系,经所在系和学院医务室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教学系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原则上要在开学前)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收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教学系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到学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留级一次后,成绩考核再次达留级条件者;

(二)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不含服兵役);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学生处审核,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寄往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视作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或处理文件送达或公告之日起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已取得教学计划中的25%以上的学分或四分之一以上的课程合格)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授权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四)未向学院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取消学籍、退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几个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定,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或课程并达到该专业辅修或课程修习要求的学生,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课程辅修证明。

第四十条对修业期满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未修满学分但未达留级或延长学习期限条件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在校学习基本时间为其学制年限。最长年限可较其学制延长两年。重修不单独占时间;

(二)学生在校期间所修的必修课程(含独立设课的实践环节)经毕业前补考后仍有不合格者,不能毕业;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必修课所得学分超过其应修学分85%者,可以先行离校就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工作单位的操行证明,学生处及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允许在结业后申请两次课程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而没有提出申请或返校参加考试及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再给予机会;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对违规入学者,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学院原颁发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在校的全日制普通中专学生学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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