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为持续优化采购营商环境,巩固审计成效,常态化开展学院未向中标供应商退还的质量保证金以及项目已完成验收的履约保证金清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退依据
1.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工作指南(2024年版)》(皖财购函〔2023〕214号)的通知及2023年度省社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审计整改事项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学院非政府采购项目参照执行。
2.2025年涉企保证金请联系财务处核实。
二、清退范围
1.合同履约已到期,应退未退的保证金。
2.合同履约未到期,但已完成项目验收。
为保障学校权益,同企业签订补充协议,并经律师审核后,办理退还手续。详见附件:履约保证金退还补充协议样本。
3.货物及服务类的项目质量保证金。
三、工作要求
1.各部门对采购项目开展自查工作,清退已收取的质量保证金以及项目已完成验收的履约保证金,通知企业及时办理退还手续,2025年11月10日前完成清退工作。
2.项目合同签署单位为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退还责任部门,应主动联系企业,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学院审计整改工作会议精神,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及时完成清退工作。在今后的采购工作中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收取和退还保证金。
四、联系事项
1、政策咨询:国有资产管理处孟老师63865858
2、项目保证金查询:财务处耿老师63865852
特此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