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及履约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6-01-13 点击数:

各部门、二级院部:

为进一步深化采购制度改革,加强采购合同监管,提高采购合同履约效率,优化采购营商环境,有效保障学校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起草

项目采购完成后,采购需求部门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校内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同时应遵循《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中要求的“采购人应尽量缩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不得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

合同内容中涉及法律条款等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或无法确定的事项应提前咨询学校法律顾问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原则上采购需求部门应与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相关法规政策双方共同草拟合同,合同名称应根据实际项目名称拟定。

二、合同确认

双方草拟合同完成后应对合同内容予以确认。若为供应商起草合同,采购需求部门必须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双方对全部内容无异议后,进行合同审批。

三、合同备案与存档

采购需求部门将盖章后的纸质合同扫描成PDF版发国资处存档(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需经项目代理机构审核并加盖见证章后扫描件发财务处进行合同备案)。

四、合同履约与验收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方式、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进行履约,若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追加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采购需求部门应当按照学校验收程序和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及时进行验收。

五、注意事项

合同签订须严格遵循“合法合规、要素齐全、权责清晰”原则,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1.合同实质性条款(如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要求,服务要求,履约期限、付款方式等)需与采购文件保持一致;

2.律师审核时,建议将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等一并发送,便于参考;

3.采购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合同签订前要求中标供应商缴纳。

国有资产管理处                       办公室

2026年1月13日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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